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创业扶持政策申报操作办法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2012〕18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3号)、《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财社〔2011〕56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市本级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2013年1月1日后在市本级范围内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营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很长不超过3年(其中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嘉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或信息系统核查);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嘉兴市本级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5. 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创业场地补助的申报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复退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的“嘉兴市创业基地”、“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等租用场地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三年场地租金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每户3000元,并按年发放补助。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或信息系统核查);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创业基地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5.缴纳场地租金凭证; 6.《嘉兴市本级创业人员创业场地补助申请表》(附件2); 7.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场地补助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一次性创业补助的申报 (一)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请对象和条件 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在市本级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创业补助1000元(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带动本地户籍人员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创业补助2000元。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请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本级范围内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的,其企业吸纳本地户籍大学生就业人数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人数5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大学生2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2000元;吸纳就业人数15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大学生5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000元;吸纳就业人数3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大学生9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10000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或信息系统核查);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2000元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员工名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户口簿》复印件(相应查验5人及以上原件); 5.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企业员工名册、与被招用的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招用大学生的《毕业证书》和《户口簿》复印件(根据申请补贴额查验相应人数的原件); 6.《嘉兴市本级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表》(附件3)。 四、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的申报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市本级范围内获得“嘉兴市创业基地”或“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简称创业基地)称号的单位(以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家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10000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命名“嘉兴市创业基地”或“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嘉兴市本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申请表》(附件4)。 五、一次性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的申报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市本级范围内获得“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称号的单位(以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家一次性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20000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命名“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嘉兴市本级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申请表》(附件5)。 六、创业典型一次性奖励的申报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 市本级范围内获得“嘉兴市创业典型”称号的单位(以市政府或市人力社保部门的文件为准)。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创业典型奖励3000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命名“嘉兴市创业典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嘉兴市本级创业典型奖励申请表》(附件6)。 七、创业扶持政策的申报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申报时间 上述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首次经营未满1年的可在次年相应时间段申报)。其中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补助、一次性创业补助条件的创业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符合创业基地建设补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符合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和创业典型奖励条件的单位(个人),由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汇总申报。 (二)办理程序 1.镇(街道)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审查。镇(街道)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对创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应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按创业扶持政策项目分类汇总后,报区人力社保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财政分局)审核。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财政分局)对创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应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按创业扶持政策项目分类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其中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和创业典型奖励两项创业扶持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分别填写汇总,经区财政局(财政分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将理由反馈镇(街道)社会事业(人力社保)所。 3.市人力社保、财政局核准。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签署核准意见。市财政局据此拨付相应的补贴、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财政分局)将资金支付给申请人(或奖励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将理由反馈区人力社保局。 八、其他事项 1.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申报事项,按《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嘉兴银发〔2009〕27号)规定执行。 2.上述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财社〔2011〕563号)规定,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3.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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