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园区。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咨询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建立“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大学生创业园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大学生创业孵化功能。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6.有具体的创业就业优惠措施。设有提供给入驻创业大学生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措施; 7.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其中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数量应达到全园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60%以上;创业实体吸纳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实体总人数的30%以上。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类型标准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大学生创业园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4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2.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3.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至少由30 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 4.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新建或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20以上。 5.现代农业型大学生创业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3家以上。主要从事农家乐、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网络销售各类农产品等涉农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创业成功并初具规模,收入稳定,引领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能力较强,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6.校园型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 7.其他类型的大学生创业园,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大学生提供各类创业平台。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1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10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对象。在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新经济园、市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市场、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 第八条 认定程序。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有意向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单位也可通过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http://122.225.26.94)。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大学生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二)初审。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并在市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核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审核评估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公示。 (五)认定。市人力社保局将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报市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两年对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用书面自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资格: (一)大学生创业园违规经营,或允许园区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大学生创业园被园区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四)大学生创业实体当年度成功率低于70%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事项。 第十一条 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扶持政策 (一)认定的“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享受“嘉兴市创业基地”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对符合条件的入园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人才公寓租金补助等相关创业优惠政策; (三)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补助标准适用于市本级,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列支,具体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 2.《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 3.《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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